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4號 關于對原產于歐盟的馬鈴薯淀粉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4號 【發(fā)布日期】2019年2月1日 2007年2月5日,商務部發(fā)布2007年第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2011年4月18日,商務部發(fā)布2011年第16號公告,決定自2011年4月19日起調整前述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2013年2月5日,商務部發(fā)布2013年第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2月6日起5年。2016年12月14日,商務部發(fā)布2016年第72號公告,依法認定相關公司更名事宜。 2018年2月5日,應國內馬鈴薯淀粉產業(yè)申請,商務部發(fā)布2018年第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傾銷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以及對國內馬鈴薯淀粉產業(yè)造成的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國內馬鈴薯淀粉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根據(jù)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2月6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8號公告和2013年第4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馬鈴薯淀粉,也稱馬鈴薯原淀粉、馬鈴薯精制淀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馬鈴薯淀粉是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組成的一種白色粉狀物,其理化指標為:白度(457nm藍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濃度,700cmg)≥1100BU,蛋白質(干物質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馬鈴薯淀粉在中國主要用于食品行業(yè),是生產乳化劑、增稠劑、穩(wěn)定劑、膨化劑、賦形劑等的重要原料,廣泛應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腸、火腿腸等肉類制品,冷凍食品,醬類、泥類、湯類食品,飲料,醬料,烹飪,制糖,水產品加工等行業(yè)。 本案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11081300。 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1年第16號公告、2013年第4號公告和2016年第72號公告的規(guī)定相同。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2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馬鈴薯淀粉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docx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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