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2007年第10號公告(商務部終止對進口丁醇的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公告
2007年第10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5年10月14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美國、南非、馬來西亞、歐盟和日本的進口丁醇(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本案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6)中列為:29051300,29051410,29051420,2905143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做出初裁決定(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俄羅斯、美國、南非、馬來西亞、歐盟和日本的進口丁醇存在傾銷;國內丁醇產業(yè)未受到實質損害。
二、終止調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鑒于被調查產品未對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調查機關決定自2007年3月2日起,終止對原產于俄羅斯、美國、南非、馬來西亞、歐盟和日本的進口丁醇的反傾銷調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俄羅斯、美國、南非、馬來西亞、歐盟和日本的進口丁醇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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