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7年第44號公告(關于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有關問題)
海關總署公告
2007年第44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了期終復審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上述國家的進口二氯甲烷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7年8月15日開始,期限為5年。商務部為此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7年第63號公告(見附件),F(xiàn)就海關執(zhí)行問題公告如下:
自2007年8月15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韓國的二氯甲烷(稅則號列:29031200),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6年第44號公告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7年第63號公告
海關總署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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