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10年第80號公告(關于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實施反傾銷措施)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80號
關于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12月24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稅則號列:29051100)實施反傾銷措施,期限為5年。但鑒于該案的特殊情況,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暫不對上述被調查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商務部為此發(fā)布了2010年第91號公告(詳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暫不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的具體時間另行公告。
二、自2010年12月24日起,海關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停止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68號)之后進口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甲醇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進口經營單位可自2010年12月24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91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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