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12年第22號公告(對進口原產于歐盟和日本的相關高性能不銹鋼無縫鋼管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22號
對進口原產于歐盟和日本的相關高性能不銹鋼無縫鋼管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5月9日起對進口原產于歐盟和日本的相關高性能不銹鋼無縫鋼管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詳見附件1)。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5月9日起,海關對進口原產于歐盟和日本的相關高性能不銹鋼無縫鋼管(稅則號列:73044110和73044910),除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外,還將區(qū)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抗拉強度大于等于550Mpa、屈服強度大于200Mpa的”屬于反傾銷范圍內的高性能不銹鋼無縫鋼管時,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為7304411001和7304491001;其他相關高性能不銹鋼無縫鋼管的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為7304411090和7304491090。
三、凡申報進口相關高性能不銹鋼無縫鋼管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歐盟或日本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fā)票。對于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原產地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歐盟或日本,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fā)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應國家中的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
四、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歐盟和日本的相關高性能不銹鋼無縫鋼管如何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jù)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21號
2.相關高性能不銹鋼無縫鋼管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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