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2012年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的取向性硅電鋼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調查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34號
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取向性硅電鋼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調查的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的規(guī)定,2011年6月27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3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取向性硅電鋼(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2012年6月4日,本案申請人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銷其期中復審調查申請并請求商務部終止調查。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終止對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終止對原產于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終止對原產于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
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的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11年6月27日公告立案,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應訴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
2012年6月4日,本案申請人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出撤銷其期中復審調查申請并請求終止調查,F(xiàn)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復審調查程序
(一)原反傾銷措施
2010年4月10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年度第21號公告,決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實施反傾銷措施。其中,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為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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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9日,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對原產于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主張終裁后一年間上述兩家俄羅斯公司向中國出口的取向性硅電鋼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計算過去一年上述兩家俄羅斯公司的傾銷幅度,并相應修改反傾銷稅稅率。
(三)立案前通知及利害關系方評論
2011年5月10日,根據(jù)《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第十五條,調查機關就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提出期中復審申請一事通知了俄羅斯駐華大使館及有關俄羅斯企業(yè),并向其轉交了期中復審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
2011年5月31日,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評論意見。評論意見中就期中復審申請書證據(jù)的準確性和充分性提出質疑。上述兩家俄羅斯公司認為:申請書中提交了錯誤的出口價格信息和高估的正常價值數(shù)據(jù)。
針對上述評論意見,2011年6月2日,期中復審申請人提交了評論。申請人認為申請書中已提供海關數(shù)據(jù)截圖證明出口價格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對于正常價值,由于申請人無法獲得上述兩家俄羅斯公司的生產成本數(shù)據(jù),因此采用工藝技術及設備投入與之相似的武鋼集團成本數(shù)據(jù)構造正常價值是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
調查機關經審查認定:關于出口價格信息,雙方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中的數(shù)據(jù)一致,申請書中對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中國自俄羅斯進口取向性硅電鋼金額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是準確的;關于正常價值的估算問題,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在無法獲得俄羅斯公司生產成本數(shù)據(jù)和銷售數(shù)據(jù)的前提下采用的推算正常價值的方法是合理的,可以構成申請立案的初步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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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機關對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zhí)岢隽藘A銷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證據(j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的要求。
2011年6月27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年度第3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取向性硅電鋼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同日,就復審立案事宜,調查機關通知了俄羅斯駐華使館和本案各利害關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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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7日,調查機關向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發(fā)放了調查問卷。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調查機關未收到上述兩家俄羅斯公司提交的答卷。
(六)利害關系方評論意見
2011年7月18日,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針對本案立案的評論意見,認為:第一,由于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就原審措施提起的行政訴訟正在審理中,調查機關應終止期中復審程序;第二,即使調查機關不終止期中復審調查,也應同時復審傾銷和損害兩方面;第三,申請書中低估了出口價格,高估了正常價值;此外,復審調查期內,俄羅斯進口數(shù)量下降,不可能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調查機關在期中復審調查中應當考慮公共利益。
針對上述評論意見,2011年7月22日,申請人提交了評論意見。申請人認為:第一,本次期中復審案件符合中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合乎世貿組織相關規(guī)則,正在進行的行政訴訟不應影響期中復審調查;第二,申請人基于進口數(shù)量、傾銷幅度等實際情況申請發(fā)起傾銷及傾銷幅度復審,并未請求對產業(yè)損害進行復審,調查機關依申請確定復審范圍,完全符合中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第三,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基于無根據(jù)的出口價格數(shù)據(jù)和申請人無法獲得的生產成本數(shù)據(jù)得出申請人提交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不可信的結論是無根據(jù)的;此外,申請人認為自俄羅斯進口產品數(shù)量的下降不能改變申請人針對傾銷幅度提高提出的期中復審申請的事實基礎,期中復審調查范圍僅限于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審查而不包括產業(yè)損害。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人和上述兩家俄羅斯公司的評論意見認為:第一,根據(jù)《反傾銷條例》《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調查不涉及損害認定,僅就反傾銷措施生效后變化了的傾銷幅度進行審查;第二,在中國司法程序尚未作出裁定前,調查機關發(fā)起對原措施的復審并不違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
二、被調查產品
本次復審產品范圍為原產于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產品。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0年第21號公告規(guī)定的產品描述一致。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取向性硅電鋼,又稱為取向電工鋼、冷軋取向硅鋼。
英文名稱:GrainOrientedFlat-rolledElectricalSteel。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取向性硅電鋼是一種合金鋼平板軋材,按重量計含硅量至少為0.6%,含碳量不超過0.08%,可含有不超過1.0%的鋁,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鋼的特性;厚度不超過0.56毫米;呈卷狀的,則其可為任何寬度;呈板狀的,則其寬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性硅電鋼是電力工業(yè)行業(yè)不可缺少的一種軟磁材料,主要應用于各種類型變壓器、整流器、電抗器及大電機等行業(yè)。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72251100和72261100。
三、終止調查
2012年6月4日,本案申請人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遞交了《關于撤銷取向性硅電鋼傾銷和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并請求商務部終止調查的申請》。申請人稱期中復審立案后,中國國內市場情況有所變化,因此向調查機關提出撤銷其期中復審調查申請并請求終止調查。
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調查機關決定自2012年6月21日起終止對原產于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取向性硅電鋼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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