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11月14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乙醇胺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海關總署為此發(fā)布了2010年第69號公告。最近,根據涉案企業(yè)申請,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由國油石化衍生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繼承原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在乙醇胺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3月19日起,對以國油石化衍生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乙醇胺,海關按照9%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乙醇胺,海關按照“其他馬來西亞公司”所適用的74%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對原產于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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