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關于印發(fā)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tài)標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qū))工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省工商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tài)標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5年4月23日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加強宣傳報道,注意總結經驗,健全工作制度。貫徹落實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上報。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25日
福建省工商系統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tài)標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福建省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tài)管理,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市、區(qū))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含承擔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下同)負責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tài)管理工作。
縣(市、區(qū))級工商部門可以將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異常狀態(tài)管理事項委托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含承擔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下同)辦理,并對其工作開展情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受委托的工商所應在受委托權限范圍內依法、規(guī)范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條 對“未按照《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在每年7月1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一體化平臺將逾期未報送上一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自動歸集;工商所經辦人員通過一體化平臺在線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tài)審批決定表》》(見文書附件1)(隨附相關個體工商戶,含個體工商戶注冊號、名稱),報工商所負責人審核,審核意見為同意的,報縣(市、區(qū))工商局備案,以縣(市、區(qū))工商局的名義作出決定。
同意個體工商戶標注經營異常狀態(tài)的,以紅色三角形符號(△)標注,歸集于該個體工商戶名下,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過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以下簡稱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四條 對“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所應組織核查,如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信息中與其經營情況、信用狀況直接相關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定為年度報告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工商所檢查人員根據檢查核實情況,通過一體化平臺在線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tài)審批決定表》》(見文書附件1),報工商所負責人審核,審核意見為同意的,報縣(市、區(qū))工商局備案,以縣(市、區(qū))工商局的名義作出決定。
同意個體工商戶標注經營異常狀態(tài)的,以紅色三角形符號(△)標注,歸集于該個體工商戶名下,并通過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五條 對“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系的”,工商所可采取實地核查、郵寄信函或其他有效方式進行核查,工商所檢查人員根據檢查核實情況,通過一體化平臺在線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tài)審批決定表》》(見文書附件1),報工商所負責人審核,審核意見為同意的,報縣(市、區(qū))工商局備案,以縣(市、區(qū))工商局的名義作出決定。
檢查單位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tài)。同意個體工商戶標注經營異常狀態(tài)的,以紅色三角形符號(△)標注,歸集于該個體工商戶名下,并通過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 工商所對被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tài)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tài)的,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接受申請。工商所應及時接受個體工商戶提交的《取消標注經營異常狀態(tài)申請書》(文書附件2)和相關證明材料。
本項中的相關證明材料是指: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被標注經營異常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通過紙質的方式向工商所補報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向工商所提交補報年度報告的證明材料;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被標注經營異常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通過紙質的方式向工商所提交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信息后的年度報告的證明材料;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被標注經營異常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交已依法辦理經營場所、經營者住所變更或注銷登記的證明材料,或通過其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的證明材料。
(二)核實審批。工商所在收到個體工商戶提交的《個體工商戶取消標注經營異常狀態(tài)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后,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個體工商戶提出的取消經營異常標注的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屬于補報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工商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tài);屬于其他情形的,工商所應對個體工商戶提出的取消經營異常標注的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經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tài)。由工商所經辦人員通過一體化平臺在線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tài)審批決定表》,提出處理意見,報工商所負責人審核。工商所負責人對上報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tài)審批決定表》進行審核,同意取消標注經營異常狀態(tài)的,報縣(市、區(qū))工商局備案,以縣(市、區(qū))工商局的名義作出決定。紅色三角形標注符號(△)從該個體工商戶名下消失,并在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因同時存在多種情形而被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tài)的個體工商戶,工商所應當按照本條前款的相關規(guī)定,在個體工商戶及時履行相關義務并消除各種情形后,方可作出取消標注決定。
第七條 省工商局通過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個體工商戶被標注、被取消標注經營異常狀態(tài)情況。
工商部門應積極推動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個體工商戶信用約束部門聯動機制,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對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tài)的個體工商戶積極探索聯合懲戒措施。
第八條 省工商局通過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個體工商戶被標注、被取消標注經營異常狀態(tài)情況。
工商部門應積極推動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個體工商戶信用約束部門聯動機制,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對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tài)的個體工商戶積極探索聯合懲戒措施。
第九條 設區(qū)市工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應加強對各縣(市、區(qū))工商局和工商所開展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tài)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十條 省工商局將不定期對各設區(qū)市工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和縣(市、區(qū))工商局開展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tài)管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檢查情況可向所在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試行。